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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观焦点:新华百货: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2年12月修订

来源:   发表于: 2022-12-14 18: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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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2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更好地发挥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及各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决策作用,确保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不断提升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二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及副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四条   公司可设常务副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五条   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忠实履行职务,切实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职权谋取私利。  第六条   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说明相关辞职原因,其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责任及义务  第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制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六)按公司相关授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人员;  (七)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执行,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或解聘;  (八)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八条   根据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总经理经董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公司正常经营中发生的预算内营运性开支拥有自主审批权;  (二)日常经营中,负责审核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定的综合授信额度范围内的贷款,并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三)自主决定预算内和预算外单笔资产、资金运用金额在10万元以下,或连续12个月内资产、资金运用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内事项,并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超过权限的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并由董事会决定。  第九条   总经理在履行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二)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本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三)不得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借贷他人;  (六)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总经理召集、主持,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根据工作需要,董事会秘书和各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会议要形成会议记录。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由总经理办公室通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召开临时会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副总经理提议时;  (三)董事会提议时;  (四)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五)有突发事件发生时。  第十三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职时,由常务副总经理代为召集、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会议记录,需经与会人员签字确认,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及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决定和重大事项;  (二)定期报告、财务报告及其他财务数据;  (三)公司年度计划与重点工作、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四)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五)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六)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七)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八)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在经营中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应接受公司内审部门的离任审计。  第十八条   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财产重大损失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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